医保服务
职工医疗保险政策:
一、职工医保转入接续、断保续缴时间与待遇享受有何关系?
1.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,自参保或补缴当月起,3个月后享受报销待遇,此前医疗费用不予报销。
2.外地职工医保转入我市职工医保,转出之日3个月内办理并续保的,享受医保报销待遇;转入转出期间补缴未缴费用,期间发生的费用,予以报销;超过3个月并续保的,从续保当月起,3个月后享受医保报销待遇,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;
3.本市正常城乡居民医保转入职工医保,自转入起3个月内发生的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报销,在职工医保基金列支。保险期内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。
二、参保人员如何就医结算?
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在本地或市内其他县(市、区)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,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划卡结算。参保人员无特殊情况,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就医,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,普通疾病、慢性病、特殊病医疗待遇不重复享受,年度纳入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53万元。
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持社会保障卡结算的,个人所垫付的费用在票据产生之日到次年三月底前申请报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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